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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佚名 [发表时间]:2013-09-24 [来源]: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自2007年实施新的国家奖学金制度以来,各地、各部门、各高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精心组织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工作情况整体良好,推荐学生总体优异,极大地激发了广大高校学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的热情,坚定了优秀青年学子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决心。但是,仍有少数高校对国家奖学金政策理解存在偏差,评审标准过于宽松,评审把关不严,材料填报不符合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填报,严格国家奖学金评审,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激励学生全面发展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严格掌握评审标准

各高校在组织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过程中,必须按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严格掌握评审标准。

一年级学生不具备申请资格,各高校不得推荐、报送一年级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的特殊学制学生,原则上从入学第6年开始不再具备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实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制度的高校,如将综合考评成绩作为国家奖学金考核指标,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二、统一使用审批表格

为更加全面、完整地了解国家奖学金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和在校表现,提高审核工作的准确性与科学性,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了2010版《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一),自今年秋季开学后印发使用。各高校必须按照填写说明认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不得更改表格内容或使用自制表格。

三、严格规范材料报送

1. 报送材料。各高校应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以下材料: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的总报告(纸质版与电子版),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情况;所有申请学生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版);《__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纸质版与电子版,按照附件二格式制作填写)。以上材料的纸质版均需加盖学校公章,不得以学校内设部门的公章代替。

有关中央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各省(区、市)、各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向教育部报送以下材料:对本部门(单位)或本地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初审结果的审核意见(纸质版),加盖厅(局)级公章;本部门(单位)或本地所属各普通高校报送的全部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审核后的本部门(单位)或本地所属各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汇总表(纸质版与电子版,按照附件三格式制作填写)。

2.报送程序与时间。教育部直属高校于10月31日前将本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直接报教育部审批。其他中央部委(单位)所属高校和地方高校于10月31日前分别按隶属关系,将本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报中央主管部门或各省(区、市)、各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

中央主管部门或各省(区、市)、各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于11月5日前将评审材料报教育部审批。

3.教育部接收材料单位。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郑王府院内),邮政编码:100816。联系人:秦鲁义;联系电话:010-66092143;传真:010-66092141;电子邮箱:qinluyi@moe.edu.cn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中央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接此通知后,速转发至所属各普通高校,尽快部署相关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