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资助〔2015〕845号)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国家助学贷款”为学生在我校办理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指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已毕业借款学生给予代偿贷款余额本息的救济措施。
第三条 在我校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在还款期内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可以申请还款救助。
(一)借款学生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且家庭生活贫困,确实无能力偿还贷款。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凭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医院,根据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鉴定证明。被评定为一级或者二级残疾的,需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借款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按《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获得国家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然困难,确实无能力偿还贷款,需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中应详细列示家庭成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三)借款学生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确实无能力偿还贷款。需凭当地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四)经学校审核认定的其他符合还款救助情形的借款学生。
第四条 还款救助由借款学生(或家长)自愿申请,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受理并初审,学校审批。
第五条 还款救助申请。毕业借款学生符合还款救助条件的,由本人(或家长)填写《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持居民身份证、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救助申请。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持伪造或无效材料申请还款救助者,一经查实,取消救助申请,通报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等予以惩戒。
第六条 还款救助受理。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常年受理还款救助申请。申请人所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明显不符合还款救助条件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具体原因。
第七条 还款救助初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现场受理时,应认真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认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退还原件并将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主要证明材料扫描备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初审阶段,必要时,到申请人家中、申请人所在地有关部门进行走访调查,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理由和证明材料,做好相关记录。按上级要求,每年12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本年度学校救助情况报省中心备案。将原始申请材料整理成册备查。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所需经费来源包括学校上年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或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经费资金。
第九条 还款救助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救助申请、审批和资金代偿材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完整存档,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条 本办法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审批表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