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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度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佚名 [发表时间]:2016-03-04 [来源]: [浏览次数]: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教资助〔2016〕74号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2015年度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国家助学

贷款代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财政直管县(市)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11〕316号),为切实做好2015年度大学生服务基层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偿资格申请

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下列要求提出代偿申请:

(一)服务基层的范围。根据《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我省高校毕业生服务艰苦边远地区的范围包括: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代偿时限。2015年10月31日前(含)服务基层期满,符合《暂行办法》文件中有关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的所有高校毕业生,可向服务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代偿申请,同时递交加盖各有关单位公章的《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除“大学生村干部”外,其他类别服务基层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必须是应届毕业生。我省招收的大学生村干部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照《河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村干部”计划的实施意见》(豫办〔2008〕16号)有关规定办理。服务期满后符合代偿条件但超过两年仍未按规定办理代偿手续的服务基层人员,视为自动放弃代偿资格。

(三)代偿年限。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四)代偿标准。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省银监局转发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豫财教〔2014〕202号)要求,从2014年7月1日起,调整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标准和资助比例,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相应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二、代偿资格审批

(一)县级审核。2016年4月10日前(含),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毕业生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填写《河南省2015年度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汇总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汇总表》),并连同服务基层大学生递交的《申请表》一同报送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财政直管县(市)直接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省辖市审核。2016年4月26日—28日,各省辖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填写本市(县)服务基层大学生代偿《汇总表》,加盖公章后同各县上报的《汇总表》和《申请表》一并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省级审批。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审核后,由教育厅向省财政厅申请下达本年度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预算。

三、有关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省辖市、省直县(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高等学校要明确责任分工,指定专人负责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业务。各省辖市、省财政直管县(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于2016年3月30日前(含)将业务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登陆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进行报送(网址:http://ywxt.gxzz.haedu.cn)。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为服务基层大学生办理代偿手续,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二)严格审核材料。请各省辖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相关部门严格审核、按时报送有关申报材料,避免出现材料不齐、手续不全、内容缺失、填报错误等情况。

(三)规范上报材料。一是申请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应登录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个人在线申请网址:http://fwjc.gxzz.haedu.cn)在线填写个人信息,准确填写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个人信息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方可打印申请表格。二是初审通过人员须完整提供表中所需证明材料并按要求加盖印章和签名,表内指定盖章处须加盖单位公章,指定签名处须由当事人手写签名。三是各经办单位要依序整理、装订《申请表》和《汇总表》,确保两表排列顺序一致。四是认真撰写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2014年度本市(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发放情况,本年度材料审核工作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五是各省辖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局教育局要认真检查落实本市(县)2014年度服务基层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下拨或发放情况,并如实填写《河南省2014年度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各市(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于2016年5月1日前(含)报送省财政厅。六是各市县经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经手材料、上报材料和批复材料的归档保管工作。

(四)加强资金监管。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切实加强对代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各市(县)在收到上级下拨代偿专项资金后,应及时足额安排本级应分担资金,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代偿资金发放到毕业生本人银行卡中。对于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挪用代偿资金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附件:1.全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

2.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3.河南省2015年度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批复汇总表

4.河南省2014年度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各市(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统计表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2016年2月3日

附件1

河南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

一、国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38个)

(一)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26个)。

兰考县、栾川县、嵩县、洛宁县、汝阳县、鲁山县、卢氏县、南召县、镇平县、内乡县、淅川县、民权县、宁陵县、柘城县、光山县、新县、商城县、固始县、淮滨县、潢川县、沈丘县、淮阳县、太康县、商水县、郸城县、新蔡县。

(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12个)。

宜阳县、滑县、封丘县、范县、台前县、社旗县、桐柏县、睢县、虞城县、上蔡县、确山县、平舆县。

二、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15个)

伊川县、叶县、内黄县、原阳县、濮阳县、舞阳县、方城县、夏邑县、罗山县、息县、西华县、扶沟县、泌阳县、正阳县、汝南县。

附件2

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学 历

毕业时间

服务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服务年限

就业单位

必须全称填写

单位固话

身份证号

服务类型

银行卡号

开户行

服务基层经历

例:村官,2011.7.1-2012.6.30,1年,周口商水县汤庄乡西赵桥村;

特岗,2012.7.1-2015.6.30,3年,周口市淮阳县新站镇初级中学;

高校助学贷款

贷款本金金额(元)

申请代偿金额(元)

生源地贷款

贷款本金金额(元)

申请代偿金额(元)

生源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仅限有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所在县填写)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毕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就业单位县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服务期间工作单位有调动者,各服务单位均需加盖公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就业单位所在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就业单位所在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一)身份证

(二)毕业证

(三)报到证

(四)就业协议书

(五)国家助学贷款合同

填表说明:本表一式一份,申请人及经手单位应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在规定位置粘贴(或夹带)所需证明资料,并确保表内信息及证明材料的正确性、完整性,复印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必须加盖高校(生源地)资助中心公章。

附件3

河南省2015年度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汇总表

(市/县)代偿总人数:

(市/县)代偿总金额:

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导签字(章)

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河南省2015年度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汇总表

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盖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政治

面貌

身份证号

毕业学校

专业

学历

毕业时间

服务期

服务

年限

就业单位

生源地

本金

高校地

本金

单位固话

1

2

3

4

5

6

总计

注:本表请登陆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下载。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加盖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骑缝章)

附件4

河南省2014年度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各市(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名称(公章): 市(县)财政局

县(市)

代偿年度

代偿人数(人)

代偿总金额(元)

市级

配套资金(元)

下拨时间

县级

配套资金(元)

发放时间

备注

合计

——

——

——

……

……

……

……

……

……

……

……

填表人(签字): 主管领导(签字):

联系电话:

注:此表一式两份,由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财政局填写,加盖单位公章后,于5月1日前(含)报送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