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军区司令部转发<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豫财教〔2016〕1号)和《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高校直招士官学生国家资助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5〕139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2015年高校直招士官学生的国家资助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管理
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含定向生)施行国家资助,是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这一国家资助政策,结合本校实际,补充完善现有的高校入伍学生国家资助工作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学校要认真组织申请、填报、审核、资金发放和材料汇总上报等工作,担负起学校直招士官学生国家资助工作的责任。
关于资助对象、范围、标准、年限、程序及管理等,严格按《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军区司令部转发<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豫财教〔2016〕1号)规定执行。
二、首批资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从2015年7月1日起,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含定向生)施行国家资助。首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对象有三类:第一类是2015年8月1日直接招收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第二类是2012年9月入学参加定向士官培养、2014年12月入伍实习、2015年7月下达士官任职命令的高校毕业生,第三类是2013年9月入学参加定向培养、2015年12月入伍实习已拿到正式入伍通知书的高校学生。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据实补偿或代偿。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获得学费补偿的学生,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其在校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对申请贷款代偿的毕业生,“贷款利息”项的金额计算统一为从申请人毕业当年(含往届毕业)起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应支付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目前公布的最新利率进行计算,如合同到期日早于6月30日,按合同到期日计算)。为了便于资金的划拨和结算,有贷款代偿利息产生的一律按百位金额进行上报。
三、申请材料报送方式和时间
直接招收士官学生学费资助的申请材料,由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军区司令部转发<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豫财教〔2016〕1号)相关规定审核办理。
各高校务必于3月7日前(含当日)通过省资助中心新开发的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业务系统(网址:http://ywxt.gxzz.haedu.cn)进行在线填写申报,也可以将附件整理完毕无误后通过导入的方式添加到系统内进行申报。相关资助情况文字报告及附件1和附件2纸质备案材料,于2016年3月10—11日报送至省资助中心。
四、其他工作要求
对高校学生直接招收士官国家资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因本人思想和其他原因造成的退兵,原就读高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已经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退回学生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回收。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退兵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资金回收办法的通知》(教办资助〔2011〕36号)办法回收。原退费账号更改为:
账户名: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账 号:462090100100036270
开户行:兴业银行郑州金水东路支行
附件:1.《2015年地方高校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国家资助执行情况表》(见附件1)
2.《2015年地方高校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国家资助执行情况明细表》(见附件2)
2016年2月22日
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6年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