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 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 部令第41号)、《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上 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 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 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和系(部、院)书面请假 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天。未请假、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 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 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中发现新生的录取通 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 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因病、因事不能正常入学学习的,在学校规定 报到期限内可以向学校学生处和系(部、院)书面申请保留入学 资格并附相关证明。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履行在校 生义务,也不享受在校生权利。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不超过2 年,新生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 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达到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审查仍不合格 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 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 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 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 级甲等以上医院(南阳医专一附院、二附院、南阳市第四人民医 院、南阳市第六人民医院等)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 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开课前2天持本人学生证 到所在系(部、院)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 册者,必须向本人所在系(部、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 15天),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须到财务处办理 交费手续后方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或者其它 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应当申请助学贷 款或者以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对于开学15天以上不注册也不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学生,所在系(部、院)应当及时将未注册学生名单报学生处,由学校 给予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 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所有课程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 形式,60分为及格,考试课程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成绩两部分 组成,成绩不及格的课程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或直接 重修。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意外事故而造成不能参加考试的,应 及时办理缓考手续。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重修或者补考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 民主评议、班级鉴定,系(部、院)审核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 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者某种生 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应当上体育保健课,上体育保 健课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出具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经所在系(部、 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安排上体育保健课,取得体育课成绩。
第九条缓考、缺考、补考、留级
(一) 缓考 学生在考试或者补考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因病不能参加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由本人提出缓考申请并持校 卫生室证明,经学生处、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二)缺考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答卷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缺考论处,该 课程以零分记并注缺考字样。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三)补考 学生经考试不及格者应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
学期补考 每学期开学第三周双休日补考,补考范围为上 学期修读的课程考核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参加一次补考;无故不参 加正常考试者不予补考,成绩按“0”分计;无故不参加补考者, 视为自动放弃补考,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
毕业前补考 毕业前补考安排在学生实习当年秋期的12月 份第三周双休日进行。下列情况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实习前一学期学校组织考试和系(部、院)组织考试考核不 及格科目;
正常考试时因特殊原因经教务处批准暂缓考试的科目;
考试作弊原则上不予补考,对确有悔改表现,经教务处、学 生处审查批准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四)留级 正常补考和毕业前补考后,仍有3门以内不及 格者予以留级半年,完成相应科目学习后,参加当年考试。符合 毕业条件的,按照本届学生办理毕业手续。不符合毕业条件的, 发结业证书。
正常补考和毕业前补考后,仍有4门(含4门)-6门(含6 门)不及格者不办理毕业证书,予以留级一年,留级学生随下届 跟班学习,学习期满参加该学期考试,符合毕业条件的,随下届 学生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 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 的认定,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 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 折算学分后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 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留级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 效,学籍档案记“作弊”字样,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 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 获得成绩,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须经学校认定,予以认可。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 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 处分。
第十四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 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作为学生评优评先、奖助学 金等评定的重要依据;对有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 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学生入学后原则上在原录取专业学习,但学生在 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 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 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 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具 体操作按照《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校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 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 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操作按照《南阳医学高等专科 学校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 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须停课治疗、 休养超过六周的;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创业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
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十九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 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 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 管理关系。
第二十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 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应由本人申请,所在系(部、院)同意登记, 由学生处、教务处批准备案,学生一经批准休学,应当由学生本 人于5日内办理完休学手续离校,由学生处发给休学证明;学生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 学期间按不在校学生管理,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回家疗养;
(三)休学前取得的成绩,复学后仍然有效;
(四)休学期间不得擅自回校上课,否则所取得的成绩无效, 不予记载。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复学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 证明材料向系(部、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生处、教务处批准, 方可复学。其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持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治疗痊愈诊断证明,证明恢复健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 合格,方可复学。因患结核病等传染性疾病,由结防所等专业医 院出具鉴定性意见方可复学。学期中间不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 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不予复学,并取消其学籍;
(二)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果该专 业下一年级未招生,经本人申请,学生处、教务处批准,可转入 相近专业学习;
(三)休学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的,注销学籍,并由 学生处发出通知,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 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 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 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备案标注。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 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七日后,即视为送达。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所在系(部、院)提出处理意见, 相关部门审核后,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后办理退些手续。
第二十三条退学的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五个工作日内 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 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 地。
第七章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 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 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 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按以下办理:
经正常补考和毕业前补考后,累计1至3门不及格者,给予留 级半年,缴纳半年学费,完成相应科目学习后,参加下一届学生 毕业前补考。符合毕业条件,按本届学生办理毕业手续。不符合 毕业条件的发结业证书。
经正常补考和毕业前补考后,4至6门不及格者,给予留级1 年,缴纳1年学费,随下届跟班学习,学业期满参加该学期考试, 符合毕业条件,按下届学生办理毕业手续。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发结业证书。
经正常补考和毕业前补考后,仍有7门(含7门)以上不及格 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八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 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学籍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身份 证号等)原则上不予变更。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在校生学籍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学校 正式发函给有关部门进行确认,并根据学生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进 行认真审查,确实因为错号、重号,不存在冒名顶替等舞弊现象, 学校审查通过后上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备案,并按照 更改后的学籍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 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 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对撤销的学历证书,学校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予以标注,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学历证书如不慎遗失或者其他原因损坏,可由 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补办证明,同时登报声明原发毕业证书 作废,学校查询有关学籍档案后,补发毕业证明书。证明书和原 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生申请补办毕业证明书具体程序参照《南 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补办毕业证明书的管理规定》宛医专学 字〔2015〕29号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其他层次的学 历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 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 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 为准。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