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738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转学条件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条 转学要求
(一)符合转学条件,本人申请转出的,在征得拟转入学校同意后,学校原则上同意其转出。
(二)符合转学条件,本人申请转入的,须符合下列要求:
1.转入学生在转出学校没有不及格课程。学生应提供本人在转出学校学习课程的成绩单,并由转出学校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签字,加盖转出学校公章。
2.转入学生在转出学校没有受到过纪律处分。学生应提供本人在转出学校的综合表现说明,并由转出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签字,加盖转出学校公章。
第三条 转学程序
(一)学生申请转出我校,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院)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院)核实,签署意见后,由系(院)统一报送学生处;
2.学生处对转学原因、转学分数条件、转学理由证明材料等进行初审,经审核材料齐全后将转学审批表汇总,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3.转出学生须提交以下材料:
(1)转出学生本人书面申请书;
(2)因患病转学,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治疗证明材料。非住院治疗的,要有诊断证明、门诊病历、相应的检查单等;住院治疗的,要有诊断证明、相应的检查单、住院病历、入院证、出院证等;
(3)因特殊困难转学,需提供由家庭所在地行政村、居委会或乡镇民政部门等出具的家庭状况证明材料,同时须提交需照顾家庭成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4)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在我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缴费单。
(二)学生申请转入我校,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本人向我校学生处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转入学生须提交以下材料:
(1)转入学生本人书面申请书;
(2)因患病或特殊困难转学,提交证明材料与转出学生要求相同;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学生当年录取审批表复印件;
(5)拟转出学校出具的成绩单;
(6)拟转出学校出具的综合表现说明;
(7)录取学校缴费凭证;
(8)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最低分高考录取名册;
(9)拟转出学校学校同意转出公函。
2.学生处对转学原因、转学分数条件、转学理由证明材料等进行初审,经审核材料齐全后将转学审批表汇总,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三)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网站对转学学生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同意学生转学的正式文件、公示、转学理由证明材料等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四)通过河南省教育厅备案转学的学生,方可到学生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五)跨省转学的,须填写《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跨省转学备案表》,并经两省教育行政部门和双方学校审批同意。
第四条 学籍成绩处理
转入学生,必须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转入学生在转出学校已修课程的成绩认定与处理,按照我校成绩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附则
(一)学校各级部门和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办理学生转学相关事宜,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严禁以借读名义接收无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到校就读、提前安排未办理完转学手续的学生到校就读。对转学中的违规行为及涉嫌违纪、犯罪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部门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按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有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其转学资格,并依据管辖权限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