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贯彻以生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个人志向和学习兴趣,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学生转专业工作按照“转出无限制、转入达标准”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考核择优原则。
(二)各系(院)根据专业师资情况、教学条件、实验实践资源、学生就业前景等实际情况,确定本系(院)接收计划。
第二条 组织保障
(一)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纪委办、法制办、招生办、计财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转专业的组织领导。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学生转专业工作的具体执行。
(二)各系(院)成立由主任(院长)、书记任组长的转专业工作小组,具体职责为:制定系(院)转专业工作方案,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审核转出学生的申请资格与拟转入学生的转入资格。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学生申请从原录取专业转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对拟转入专业有一定的兴趣和专长,在新专业更能发挥本人兴趣和特长者。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三级甲等医院诊断并开具医疗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复学后原专业停止招生的。
(二)对口招生录取的学生可以在对口类专业内互转;中外合作办学录取的学生可以在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内互转,转入后总人数不得超过当年审批计划;普通类、对口类、中外合作办学录取的非国控专业学生申请转入国控专业的,均须转入下一年级就读;
(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的;
2.在校期间受到过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未解除的;
3.在校期间已有转专业经历的;
4.未取得学籍,或已取得学籍但处于休学状态的;
5.通过订单定向培养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国家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明确约定的;
6.毕业前一学年的;
7.其他不符合转专业要求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原则上应回原专业就读。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个人申请及转入系(院)认证考核,在达到转专业基本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四条 申请时间
(一)转专业分两次进行。第一次转入相同年级,在入学后第二学期初进行;第二次须转入下一年级,在入学后第三学期初进行。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二)学生复学后原专业停招或休学创业后复学、退役复学后申请转专业的随上述转专业时间集中办理。
第五条 工作程序和职责
(一)系(院)制定具体方案:系(院)制定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系(院)学生转专业工作方案,方案中应包含系(院)转专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接收条件、具体考核办法、考核科目及标准、拟接收计划等。考试考核在教务处指导下由各系(院)组织进行。
(二)学生申请:学生向本系(院)提出转专业申请。
(三)转出系(院)初审:转出系(院)审核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资格,确定并上报转出学生名单。
(四)学生处复核:学生处对转出学生进行基本资格复核。
(五)转入系(院)考核接收:转入系(院)根据学生处复核结果和本系(院)转专业工作方案,组织考核并确认拟接收的转专业学生名单,提交学生处。未经考核程序(笔试或面试)不得接收任何转专业学生(包括退役转专业学生)。
(六)学校审定。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转专业名单进行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在校园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
(七)手续办理。对公示无异议的转专业学生,由转入系(院)通知学生办理学籍异动、成绩认定、档案移交等手续。学生应在转专业通知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逾期视为放弃转专业资格。对转专业和放弃转专业的有关异动过程应在学籍档案中如实记载。
第六条 转专业学生学籍管理与成绩记载
(一)经批准同意转专业的学生,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同时书面通知计财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二)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按照转入专业相应年级培养方案进行学习,修完规定的课程方能毕业。未修过或已修过但未达到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应补修。所修课程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者,其成绩在新专业中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者作为选修课记入成绩档案。
第七条 附则
(一)转专业学生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二)学生转专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接受全校师生监督。未经学校批准,私自转专业的,不予注册学籍,所有修读课程均不计成绩,由接收系(院)领导和学生本人承担相关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徇私舞弊、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用。
(三)本办法自2024级学生起施行,原《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宛医专学字〔2017〕31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24年8月22日